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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沃得重工(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0079****59XF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徒商初字第00439号
    案号 (2020)苏1112执恢1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3
    发布日期 2020-06-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沃得重工(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511946元;被告沃得重工(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从2015年8月6日起,以3511946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50元,由被告沃得重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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