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遂市监遂处字〔2019〕2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查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摆放创维彩电(型号为65Q6A)下方竖有一幅广告牌,该广告牌上标注有“13.2016年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 14.2017年OLED技术创新奖 15.2017年人工智能技术革新奖 16.2018年消费者最喜爱的电视品牌奖”等字样;当事人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局提交了该广告宣传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该广告上宣称的内容属实,但当事人在该广告中使用上述引证内容没有表明出处。 又查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摆放樱雪灶具(型号为JZT-Q1609(G))的上方挂有一幅广告牌,该广告牌上标注有“直流变频 技术再度升级 23m3/min 瞬间大吸力 全压效率高达35%同比国家一级能效高达52.1% 智能温感技术自动风量调节”等字样;当事人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局提交了上述该广告宣传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该广告上宣称的内容属实,但当事人在该广告中使用上述引证内容没有表明出处。 再查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摆放史密斯热水器(型号为:JSQ33-HS-CW)的下方张贴有一幅广告,该广告上标注有“因为专利保护 我们从不担心被复制 专利智能高抗风压技术”等字样;当事人于2019年6月3日向本局提交了该广告宣传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该广告上宣称的内容属实,但当事人没有在上述涉及专利产品广告上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后查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收银台斜对面的墙壁上张贴着一幅广告,该广告上标注有“5月17-19日 门店全品类分期购电器 3/6期免息 30000元≥单件或套购分期金额≥500元 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国美易卡所有”等字样;根据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在2019年5月28日接受询问时的陈述可知,当事人在该广告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 另查明:当事人在本局检查后及时作出整改,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31 |
决定机关 | 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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