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前海东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32****3225 |
执行依据文号 | 华南国仲深裁[2019]D619号 |
案号 | (2020)粤03执103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国际仲裁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1号私募基金投资本金及收益暂计人民币1,035,671.23元,包括投资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收益暂计人民币35,671.23元(以人民币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化收益率10.5%从2018年6月29日暂计至2018年10月30日,实际计算至第一被申请人实际支付之日)。 (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6号私募基金投资本金及收益暂计人民币1,011,666.67元,包括投资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收益暂计人民币11,666.67元(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化收益率10.5%从2018年9月20日暂计至2018年10月30日,实际计算至第一被申请人实际支付之日)。 (三)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保全费人民币4,987.5元、担保费人民币2,992.5元。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47,576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99.75%,即人民币47,457.06元,申请人承担0.25%,即人民币118.94元。申请人已足额预缴的人民币47,576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回,第一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47,457.06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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