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殷)安监罚〔2019〕三科-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6-12 |
决定机关 | 安阳市殷都区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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