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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58116****331D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502民初515号
    案号 (2021)鲁1502执恢5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20
    发布日期 2022-02-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聊城金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自2017年12月5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聊城金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15000元;三、被告山东金羊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聊城金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聊城金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卫东、杨静漪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山东金羊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聊城金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聊城金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卫东、杨静漪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聊城金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2345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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