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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辉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272735****505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2727民初121号
    案号 (2018)黔2727执3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塘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08
    发布日期 2019-01-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贵州辉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本金共计人民币119,671.37元及2018年3月14日前的利息、违约金21,165.60元。从2018年3月15日起,按所欠本金以年利率24%继续计算至还清垫付款之日止。 二、被告索会义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792.00元,由原告负担255.00,由被告负担1537.00元(原告已经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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