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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长城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0012****306Q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南民二初字第480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恢12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日期 2021-11-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给付原告陈占都工程款人民币175000元; 二、被告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上述工程款的利息(从2014年2月13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届满日止); 三、驳回原告陈占都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00元,由被告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被告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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