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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长城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275843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03民初5361号
    案号 (2019)黑0103执59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23
    发布日期 2019-11-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福庆人工费515000元; 二、被告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福庆人工费109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福庆人工费150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四、被告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福庆人工费256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五、如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则由被告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50元,减半收取计4475元,由被告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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