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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长城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0012****306Q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黑0104民初2061号
    案号 (2019)黑0104执恢4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21
    发布日期 2019-11-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滕树范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哈尔滨鑫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货款及违约金共计380万元; 二、被告滕树范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哈尔滨鑫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利息,以1467826.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自2015年2月1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滕树范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滕树范、哈尔滨长城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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