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山市翠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璐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18598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屯民二初字第00127号 |
案号 | (2015)屯执字第0107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1-27 |
发布日期 | 2017-12-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截至2015年7月29日黄山市翠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支行借款本金8588728.71元,该款黄山市翠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前付清; 二、若黄山市翠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在2015年9月18日前履行完毕本协议确定的第一项给付义务,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支行撤回对黄山市翠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利息的诉请; 三、若黄山市翠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约定偿还本金,则除支付本金外另行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支行从2015年3月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四、姜玉萍、李其保、李璐对黄山市翠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协议确定黄山市翠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本息还款义务在最高额1000万元内承担清偿责任; 五、如黄山市翠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在2015年9月18日前未履行本协议确定的给付借款本金义务,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支行有权就本息(利息按本协议第三条计算)对姜玉萍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社屋前碗山东泽园综合楼501室、601室房屋【房地产他证黄(昱)字第20106746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950万元内优先受偿,优先受偿不足的部分由黄山市翠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清偿; 六、如黄山市翠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上述约定的期限、金额履行付款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支行有权就全部未还本息项申请强制执行,包括本协议确定的第四、五项内容; 七、姜玉萍、李其保、李璐承担担保责任后,其有权向黄山市翠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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