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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黄山市翠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18598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165号
    案号 (2015)黄中法执字第001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4-02
    发布日期 2017-05-0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姜玉萍于2015年1月31日前返还施晓华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3年8月15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于2015年3月31日前返还施晓华借款本金7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3年8月1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李其保、黄山市翠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黄山飞峰徽州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协议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21864元,减半收取10932元,由施晓华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姜玉萍、李其保、黄山市翠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黄山飞峰徽州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四、本案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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