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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10-0189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2021年03月22日下午,海泰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海宁市联合路南侧、一九三弄西侧红纸坊(二期)项目施工单位,对工程工地内西侧围挡处的建筑垃圾未及时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垃圾占地4.03平方米。现已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认为,海泰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规定,已构成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垃圾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筑业)》第2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限海泰建设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09
    决定机关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徐海红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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