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10-018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当事人海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03月22日下午,在海宁市海洲街道联合路193弄红纸坊(二期)工程工地项目部海泰建设有限公司生活垃圾堆放点内,将易腐垃圾(剩菜、剩饭等)与其他垃圾(包装袋、快餐盒等)混合投放在垃圾桶内,且收到《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逾期未改正。另查明,当事人现已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认为,海泰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限海泰建设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01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徐海红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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