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海公(洲)行罚决字[2020]0057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海泰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3月19日,海泰建设有限公司与流动人口姚某某建立劳动关系,后姚某某在该公司工作,但海泰建设有限公司一直未按规定将劳动者姚某某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后于2020年5月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被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海泰建设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海宁市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09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海宁市公安局海洲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徐海红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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