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浙港政罚-FC〔2019〕3 |
违法行为类型 | 海泰建设邮箱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9年8月9日,海泰建设邮箱公司在海宁市公用码头10号泊位实施的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8-23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嘉兴市港航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徐海红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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