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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下综执罚字〔2020〕第03030220040200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瑞祥珠宝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03月14日12时起,当事人杭州瑞祥珠宝有限公司安排施工人员对延安路447号店铺进行装修。在当事人未取得占道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现场施工人员在店铺的装修过程中占用了店铺北侧凤起路441号前人行道搭建脚手架用于施工。占用人行道部分长1.9米,宽0.8米,占用面积为1.52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02
    决定机关 杭州市下城区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蔡梦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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