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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盐城市唯佳草莓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332090368****343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903民初7546号
    案号 (2021)苏0903执14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6
    发布日期 2021-09-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宦立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利息2206.5元、罚息44619.13元(利息与罚息截止2019年10月17日),并承担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1.250405%计算的利息(以本金51000000元为基数),被告张乃霞、丁秋香、夏建平、盐城红果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盐城市唯佳草莓专业合作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29元,由被告宦立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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