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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76027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鼓商初字第00220号
    案号 (2016)苏0106执10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22
    发布日期 2016-08-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6313060元、名义货价1000元、逾期利息1447096元,并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以租金6313060为基数); 二、被告徐州博瑞特钢有限公司、江苏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凤明、巨野耀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武淑云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就其实际清偿部分有权向被告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128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1728元,由被告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徐州博瑞特钢有限公司、江苏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凤明、巨野耀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武淑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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