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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余文综罚字〔2020〕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 事 人:安吉博引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732400798E法定代表人:璩诒龙住所: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胜利西路38号第一国际城26楼2612—26152020年7月13日10时许,本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杭州余杭区仁和街道东塘村东新村东姚家湾1号东侧的杭州市文物保护点东新桥进行检查时,发现安吉博引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履行文物行政许可手续的前提下,拆除了东新桥西侧桥堍的4级踏跺,涉嫌违法。经批准,本局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进行调查。2020年7月15日,杭州市余杭博物馆受本局委托,组织专家对杭州市级文物保护点东新桥受损情况进行现场踏勘,并提出意见如下:安吉博引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照方案施工,擅自拆除了杭州市级文物保护点东新桥西侧桥堍的4级踏跺,致使东新桥本体遭到了损坏,造成严重后果。2020年7月22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潘某某进行身份核实,就当事人进行仁和街道2019年“五水共治”东新桥闸站改建工程时擅自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调查询问,确认了违法事实,并制作了案件调查询问笔录,潘某某向办案人员提供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璩诒龙《居民身份证》、其本人《居民身份证》、上述工程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图纸》的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并对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摄影图片等证据进行了签字确认。2020年7月31日,办案人员在确认身份和委托权限后,对该工程建设单位余杭区人民政府仁和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吕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确认了建设单位在该工程中未要求当事人拆除东新桥西侧桥堍踏跺。调查中,潘某某对上述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本案于2020年9月4日调查终结。查明事实如下:安吉博引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作为仁和街道2019年“五水共治”东新桥闸站改建工程的施工单位,于2020年3月20日在位于杭州余杭区仁和街道东塘村的杭州市文物保护点东新桥附近进场施工。5月初,在未依法履行文物行政许可手续的前提下,当事人在施工过程中拆除了东新桥西侧桥堍的4级踏跺,拆除区域长2.35米,宽1.4米,面积为3.29平方米,4块条石散落在东新桥西侧民居墙壁旁。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1、《现场勘验笔录》(杭余文综勘字〔2020〕42号)1份,证明施工现场的具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12
    决定机关 杭州市余杭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