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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公(三)行罚决字[2017]1309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水司物资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备案剧毒化学品购买情况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04月13日,杭州水司物资有限公司采购了20吨的属于剧毒液氯用于水厂生产消毒。后因内部工作的疏忽,于2017年05月03日才将购买的20吨的属于剧毒液氯向公安机关进行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杭州水司物资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在购买后5日内将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水司物资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09
    决定机关 西湖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蒲坚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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