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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芊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4036972-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1423民初480号
    案号 (2021)桂1423执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日期 2021-05-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黄美凤与被告广西芊羽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及2017年1月5日签订《汽车订购合同》; 二、被告广西芊羽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黄美凤购车定金370 000元(此款由原告转入本院账户后再转给被告,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龙州县支行振龙分理处,户名:龙州县人民法院,账号:20041401040001985); 三、被告广西芊羽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黄美凤利息88 800元(利息计算:以3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4月23日至2018年4月22日止,自2018年4月23日起利息另行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四、被告熊彪对广西芊羽投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8 988元,减半收取4 494元,由被告广西芊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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