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海南中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6000005****179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琼01民终4411号 |
案号 | (2021)琼0108执7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日期 | 2021-04-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海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琼 0108民初 852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二、变更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琼 0108民初 85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海南中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恒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693822.46元;三、限深圳市恒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其所承包的海逸半岛综合楼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具体以 2016年 6月 30日欧阳楚坚签字确认的《工程联系单》上载明的问题为准)进行维修至合格,深圳市恒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完维修责任后,海南中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三日内向深圳市恒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质保金)179500元;四、驳回深圳市恒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海南中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 2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 21852.42元,由深圳市恒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13767.42元,由海南中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808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6396.50元,由深圳市恒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1000元,由海南中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5396.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31722.98元,由深圳市恒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582元,由海南中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19140.9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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