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嫩江县前进镇文质村涌丰种植专业合作社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323112133****240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1121民初389号 |
案号 | (2021)黑1121执109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嫩江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嫩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日期 | 2021-08-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黑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嫩江县前进镇文质村涌丰种植专业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黑龙江嫩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15,509.23元; 二、被告嫩江县前进镇文质村涌丰种植专业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黑龙江嫩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000,0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6月8日起至2017年2月9日止按月利率8.75%计算的利息,以963,437.23元为本金从2017年2月10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按月利率8.75%计算的利息,以963,437.23元为本金从2017年5月1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按月利率13.125%计算的利息,以915,509.23元为本金从2017年9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3.125%计算的利息(上述利息应当扣除被告已偿还的利息66,629.50元); 三、被告蔡永亮、刘朝臣、蔡翠翠、王海龙、李真友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蔡永亮、刘朝臣、蔡翠翠、王海龙、李真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嫩江县前进镇文质村涌丰种植专业合作社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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