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西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范克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04667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成民初字第00746号
    案号 (2018)川01执9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9
    发布日期 2018-07-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成都沙湾钢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1.利息:以100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5年1月19日止,按年利率7.5%计算;2.罚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20日起按年利率11.2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3.复利:以合同期内未付利息为基数,从2014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11.25%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 被告成都西联钢铁有限公司、成都西联融资担保公司对成都沙湾钢材有限公司的第一项债务在债权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成都沙湾钢材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张泽兰、王婷、林振宇、范克平、林振丰对成都沙湾钢材有限公司的第一项债务在债权1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成都沙湾钢材有限公司追偿; 四、如被告成都沙湾钢材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对被告张泽兰提供的登记于成房他证他权字第1267030-1号、成房他证他权字第1267030-2号抵押登记证书中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3569.7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88829.79元,由成都沙湾钢材有限公司、成都西联钢铁有限公司、张泽兰、王婷、成都西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振宇、范克平、林振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