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西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范克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04667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武侯民初字第05445号 |
案号 | (2017)川0107执475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8-11 |
发布日期 | 2017-08-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炬合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7年2月22日,利息70000元、罚息1094213.94元,之后继续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具体数据以银行贷款结算系统产生数据为准); 二、被告成都炬合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律师服务费85080.21元; 三、被告瞿大雯、向丽芳、成都西联钢铁有限公司、成都西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炬合商贸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3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80元,由被告成都炬合商贸有限公司、瞿大雯、向丽芳、成都西联钢铁有限公司、成都西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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