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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余综执〔2021〕罚决字第10-003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8日14时30分,我局余杭塘栖中队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位于余杭区塘栖镇余政储出(2019)43号地块东北侧围墙外有排放污水行为。经检查,该污水系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余政储出(2019)43号地块进行基坑施工作业时排放,污水因雨水积存产生,工人利用水泵连接8厘米的软管,将基坑内的污水排入工地北侧围墙外的空地上,然后污水又顺势流入边上的河道内,导致工地东北侧围墙外部分地面与河道被污染,经测量,污染空地长5.5米、宽3.5米,面积19.25平方米,污染河道长2.5米、宽1.2米,面积3平方米,合计污染面积22.25平方米,见证人签字确认。2021年4月12日10时10分,当事人到现场进行指认,同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当日10时20分,执法人员复查时,当事人已将污染现场清理干净。认定本案事实有《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1份,取证照片4张,整改照片3张,《现场笔录》2份,《现场勘验图》2份,《询问笔录》1份,《调查笔录》2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份,《授权委托书》1份等证据证实。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0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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