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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萧综执〔2021〕罚决字第23-00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施工单位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规定,已构成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施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对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厕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车辆冲洗设施的,或者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3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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