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金金东综执〔2020〕罚决字第04-002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经批准临时建设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万柒仟肆佰零伍元整(¥27405.00),并责令于三个月内拆除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板房。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6-23 |
决定机关 | 金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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