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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滨综执罚字〔2019〕第080401191212006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嫌其他垃圾未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案。
    行政处罚内容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12
    决定机关 杭州市滨江区城市管理局(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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