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余综执罚字〔2019〕第102301190807001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9年07月25日16时48分,我局鸬鸟中队董建成、郭孝民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余杭区鸬鸟镇鸬鸟镇希尔顿酒店建设工地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经执法人员亮证检查鸬鸟镇希尔顿酒店建筑工地办公区门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情况,发现一个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有矿泉水瓶等可回收垃圾,当事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监督义务,当即由执法队员开具余综执责改字[2019]第3024512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8-07 |
决定机关 |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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