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公(消)行罚决字〔2018〕000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锦樾华府施工工地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绍兴市越城区直塘江东侧地块的锦樾华府施工工地室外消火栓损坏,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单位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2637,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8年4月23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4-23 |
决定机关 | 绍兴市市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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