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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吉林市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2020169****19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吉0202民初402号
    案号 (2019)吉0202执9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14
    发布日期 2019-08-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吉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吉林市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吉林省富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款1,964,703.95元; 二、吉林市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吉林省富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款1,964,703.95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964,703.9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的利率自2019年1月18日计算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吉林市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吉林省富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万元。 四、驳回吉林省富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63.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16,663.00元,由吉林市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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