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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吉林市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蓝宁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10421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吉中民三终字第267号
    案号 (2016)吉0202执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8
    发布日期 2016-04-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吉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吉林市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厚军价款152.015元; 被告吉林市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厚军本金152.015元的利息损失,自2011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案件受理费4012元,由被告吉林市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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