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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锦禾农机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3006MA****797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8102民初2997号
    案号 (2021)黑8102执7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建三江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0
    发布日期 2021-03-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锦禾农机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农垦博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883 223元及利息70 761元(计算至2020年9月2日),并支付以应付工程款本金883 22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9月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黑龙江农垦博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 604元,减半收取计6 802元,由原告黑龙江农垦博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3元,由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锦禾农机智能制造有限公司负担6 6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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