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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07****412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91民初2401号
    案号 (2021)苏0591执21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2
    发布日期 2021-07-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沙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20年1月6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沙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18000元;三、被告林少鹏对被告深圳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述两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4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742元,由被告深圳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林少鹏负担。两被告负担之款原告苏州沙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两被告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147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第7页共8页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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