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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川市鸿华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麦亚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91107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803民初1900号
    案号 (2017)粤0803执12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16
    发布日期 2017-11-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吴川市华宇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陈康平借款本金3190万元及支付从2016年8月1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吴川市鸿华贸易有限公司、麦华、麦宇、麦亚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川市鸿华贸易有限公司、麦华、麦宇、麦亚凤在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吴川市华宇投资有限公司追索。 本案受理费105541元,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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