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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武卫公罚〔2021〕46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一、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至2021年8月10日,当事人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刘某某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前台收银),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董某某等4人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足浴技师)。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武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义县人民法院或永康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14
    决定机关 武义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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