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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应急罚〔2021〕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9月8日,南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检查时,发现正在生产车间铝焊作业区现场进行焊接作业的公司员工李世雄、吴常辅、李世军等3人,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主要证据有: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记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广西谊科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你单位正在生产车间铝焊作业区现场进行焊接作业的公司员工李世雄、吴常辅、李世军等3人,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2021年修正版,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决定对广西谊科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08
    决定机关 南宁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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