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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烟台市西北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雷国梁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66549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613民初203号
    案号 (2016)鲁0613执10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10
    发布日期 2016-11-15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烟台市西北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鹏货款153123元。 二、被告烟台市西北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鹏上述第一项款项自2016年2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期间的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 三、上述一、二项,被告烟台市西北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烟台市西北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9元减半收取1939.5元,由被告烟台市西北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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