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大市地税稽罚【2018】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税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41588.95元50%的罚款,计120,794.49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6-28 |
决定机关 | 大理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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