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义乌市金鼎工艺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占兆理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364509-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湖安孝商初字第00121号 |
| 案号 | (2015)湖安执民字第0194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州安吉法院 |
| 执行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05-04 |
| 发布日期 | 2015-09-16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浙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占兆理、沈翠香归还原告梅益敏借款本金30826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4年12月2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二、被告义乌市金鼎工艺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义乌市金鼎工艺品有限公司在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就其实际清偿额向被告占兆理、沈翠香进行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2120元,合计诉讼费5080元,由被告占兆理、沈翠香、义乌市金鼎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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