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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网通全程电子商务(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22409****75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5民初858号
    案号 (2019)津0115执40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史各庄法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06
    发布日期 2019-12-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网通全程电子商务(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鲍丽艳服务费256157元;二、被告网通全程电子商务(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54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网通全程电子商务(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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