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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顺兴源胶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志庆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55893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212民初1988号
    案号 (2017)鲁0212执9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09
    发布日期 2017-11-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青岛顺兴源胶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195605.67元、利息1491411.54元(该利息、复利、罚息截至2016年5月10日,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息以编号为2014年信字第2111140128《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青岛双盈担保有限公司、赵作信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青岛双盈担保有限公司、赵作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顺兴源胶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上述给付义务的履行期间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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