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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市副食果品总公司丽人日化洗涤批发站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0080****620H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402民初988号
    案号 (2020)冀0402执恢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9
    发布日期 2020-09-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邯郸市副食果品总公司丽人日化洗涤批发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殊堃借款本金38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29日起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 二、驳回原告赵殊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元,由被告邯郸市副食果品总公司丽人日化洗涤批发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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