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运政罚〔2021〕12456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29日9时55分,宁波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宁波欣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陈红良。12月29日宁波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虞鹏峰、蔡承裕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笔录、对陈红良的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整改报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欣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07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法定代表人 | 吴宝银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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