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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金银街黄金珠宝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4000007****16X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81民初575号
    案号 (2019)宁0181执25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8
    发布日期 2019-1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夏金银街黄金珠宝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双玉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23829.7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7841.83元,合计681671.56元;并以623829.73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4.35%计算,支付自2019年1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宁夏双玉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清偿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23元,由原告宁夏双玉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267元,由被告宁夏金银街黄金珠宝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负担96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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