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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程氏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程向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75792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浙金商初字第00020号
    案号 (2015)浙金执民字第002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中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4-28
    发布日期 2015-08-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香蕉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叶德新借款本金6400万元,并承担自2011年9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沈舒安、程向阳、许海玲、浙江程氏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盛邦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沈舒安、程向阳、许海玲、浙江程氏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盛邦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香蕉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均由被告浙江香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沈舒安、程向阳、许海玲、浙江程氏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盛邦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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