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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陕煤安监咸罚﹝2021﹞1014号、陕煤安监咸罚﹝2021﹞10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1.《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五条第一款;2.《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款;3.《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项、《煤矿用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22340-2008)4.1。
    行政处罚内容 1.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5千元罚款;2.处1.5万元罚款;3.处4万元罚款。合并对煤矿给予警告、处7.5万元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0.5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2
    决定机关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咸阳监察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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