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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镇市监处〔2020〕1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印刷品广告含有虚假、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内容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本局的检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翔实地向本局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上述情形符合《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本着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24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25
    决定机关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刘福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