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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百纳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222MA****978R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2民初1921号
    案号 (2021)津02执12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8
    发布日期 2021-11-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中科特膳(天津)医用食品有限公司相近似包装、装潢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被告安徽百纳药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科特膳(天津)医用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0000元;四、驳回原告中科特膳(天津)医用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08元,由中科特膳(天津)医用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2700元,由安徽百纳药业有限公司负担1408元;保全费5000元,由中科特膳(天津)医用食品有限公司负担4500元,由安徽百纳药业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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